劳务派遣工越来越多,对正式工影响大吗?
劳务派遣是企业常用的一种用工形式,主要是指劳务派遣公司根据企业的用工需求,招聘派遣相应人才去企
业服务,这些被派遣的员工就是劳务派遣工。相信大家在企业上班也看到了,现在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次
数是越来越多,这样下去,劳务派遣工会取代企业的正式工吗?下面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劳务派遣这种方式虽然能够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但是如果说会逐渐取代企业的正式工,是不可能
的。因为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数量不得超过总用工的10%,否则会受到惩罚
。
另外,劳务派遣工虽然是在企业上班,但是管理者的角色还是劳务派遣公司,所以说这些劳务派遣工在企业
的岗位中只能是在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非等方面的岗位工作,像公司的一些业务,比如说产
品设计、采购等等,这些企业是不可能用劳务派遣工的,这样也是为了防止公司的被泄露。
所以说作为正式工,根本不必要担心劳务派遣工会取代正式工,经常在网上看到的劳务派遣工想要成为企业
的正式工,而努力工作着。是因为劳务派遣工不管怎么说,工作的内容都是一些比较基础性的,不像正式工
一样做的比较多,这样不管是从职位的晋升还是学习的程度都是非常不利的。
谁才是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那么谁才是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呢?
劳务派遣,是指由具备劳务派遣经营资质的机构(如锐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把劳动者派往用工
企业,再由用工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用工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
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规定的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
报酬等等。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
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也可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和实际的用工、管理的分离。
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并同用工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由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使用,但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向派遣单位交付管理费的一种特殊的雇佣制度。
如上所示,在劳务派遣这组三方关系中,派遣公司和员工之间建立名义上的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派遣公司处建立账户、缴纳。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组三方关系中,派遣公司被称之为“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到人:每个劳动者的工资、和人头费(管理费)。企业只支付外包公司一笔总的费用,至于外包公司派多少劳动者,有多大能耐压力劳动力成本,完全不管。